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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264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积极的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通过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建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的节约和基础设施的改善,引导农民建设经济适用的住房,改善农民生活环境,从而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但是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影响,重城轻乡的倾向尚未根本扭转,各级政府履行村庄规划职能不到位,公共财政未能覆盖村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绝大部分村的村容村貌还比较落后,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与城市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村庄建设缺少规划,无序建设普遍存在。村庄和居民点建设缺少布局规划和统一规划管理,村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持续增长。
建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认真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2008年3月颁布的《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并在全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一般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分别建立一定数量的适应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省级、县级新农村样板居民点,全面推广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标准,并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贯彻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推行整治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应统筹协调农村居民点自身经济发展与县域经济的关系,通过规划,整合农村社区区位、交通、资源、环境等优势条件,从宏观层面为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定位定性,同时,应加强其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并将其逐项落实到空间规划之中。
产业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农村居民点的空间规划要从区域范围着手进而分析其产业发展的前景,包括农业及其他第一产业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二、第三产业项目、现代农村流通业等,为其在社区中发展规划出充足的空间。同时,在农宅设计中,考虑家庭产业发展,并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考虑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服务和农民生产培训等方面,使规划与新村产业发展相协调。
从区域角度来分析新村社区的土地价值,提高整个社区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在农村居民点的规划中,要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使土地价值最大化。农宅占地的分配则应根据农户从业及兼业情况,综合考虑生活、生产的实际需求,从而有效集约利用土地。
农村居民点规划应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既要与周围的自然山水环境有机融合,保护好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又要注重延续地域原有的建筑文化特色及乡村故有的空间格局、特有的民俗文化活动。在新村规划中,应对其地域、乡土文化仔细研究,反复推敲,并逐项落实到新村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活动场所设计以及建筑设计之中。
在农村居民点中,往往由原来的几个自然村同时迁村并点,或以一个村为基础,其他几个村迁入组成。在居民点规划中,应挖掘出自然形成的村庄安定的社会秩序以及人情较浓的社会伦理特征,使搬入居民点的农民尽可能多地体会到原有熟悉的生活氛围,从心理上产生满足感。避免迁村并点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农村的社区安定,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居民点既是农民生活的场所,也是农民生产的场所。因此,居民点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生产活动。例如:居民点规划布局,应利于产业发展,要考虑农宅与耕地或产业基地的距离,在交通组织中,要考虑生产用车的交通流线和存放场所,在农宅设计中,要考虑庭院经济的场地,家禽家畜的养殖场所,家庭的生产用房等等。
在居民点规划中,应通过居民点合理的规划居住用地,设计优美的景观环境,配置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设计符合农民生活习惯的农宅,并通过节能技术的采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农民生活成本的支出,达到改善居民生活的目标。
新村规划应尊重生态自然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重点建设小型供水设施、水塘及饮用水的净化处理、排水设施,做好污染防治和灾害防治措施。同时,注重资源节约,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的步伐。
